刑法教義學是刑法科學的核心部分。為了在刑法教義學的開放性體系中實現刑法規範的穩定和安全,就需要一種規範論的刑法教義學方法。刑法教義學的任務是以理性的可論證的方式,探求開放性刑法問題的規範解答模式。在刑法教義學中,對開放性刑法問題的解答,應該具有客觀性,否則就會使刑事司法活動蛻變成一種擲骰子的游戲,使刑事司法被各種非規範性因素導致的任意性所主宰。為了保障刑法教義學的解釋結論不至於充滿矛盾、反覆無常,就需要確定刑法教義學的解釋規則和解釋步驟。一些傳統的刑法解釋規則,例如文義解釋、反面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等,當然都有助於刑法教義學得出合理的結論,但還需要給刑法教義學建立一種符合規範的可供檢測的三階段解釋步驟。(一)基於先見的理解。要重視既存的學說和判例對刑法規範的解釋。(二)實踐理性的衡量。要讓解釋結論符合實踐理性的要求。(三)法律根據的檢驗。使解釋結論建立在不可辯駁的法律基礎之上。  (原標題:刑法教義學可建立三階段解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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