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法庭宣判室內設計現場 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帛琉電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的原判。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一審宣判,認定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ARMANI,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薄熙來提出整合負債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審庭審錄像資料,審查了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多次訊問了薄熙來,聽取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充分保障了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咖啡機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與證明其犯罪事實的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薄熙來的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原標題:圖文:薄熙來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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